嘉义市长选举,民进党继“九合一”选举后再吞一败******
【环球时报综合报道】继上月“九合一”选举惨败后,民进党再吞一败。
嘉义市长选举因无党籍候选人黄绍聪11月2日去世,台“中选会”依法公告停止该项选举,并定于12月18日投票。结果国民党籍市长黄敏惠得到59874票,以27084票的巨大优势碾压民进党候选人李俊俋,顺利连任。2018年的“九合一”选举,黄敏惠当时在蓝营分裂的情况下拿到58558票,最后只以2302票的微弱优势击败寻求连任的民进党候选人涂醒哲。
黄敏惠再下一城后,国民党在“九合一”选举中总共拿下14个县市执政权,在北港溪以南,嘉义市也是国民党唯一执政县市。黄敏惠18日下午在支持者簇拥下发表当选感言,她对民进党当局喊话说,“这是基层团结对高层发出声音,请兑现铁路高架化全额补助、盖轻轨的承诺”。国民党主席朱立伦表示感谢嘉义市民出门投票力挺黄敏惠,国民党不会有一丝自满或任何一丝高兴,仍会持续努力另外两场“立委”补选,包括明年1月8日的台北市“立委”补选以及接下来的南投县“立委”补选。
资深媒体人黄扬明称,黄敏惠再度连任,不仅是第四度担任嘉义市长,更是台湾地方自治史上在同一县市任职时间最长的民选首长。据了解,嘉义市自1982年改制后共有11届市长,其中黄敏惠担任第7、第8、第10以及刚当选的第11届市长。《中国时报》19日称,嘉义市政治板块绿略大于蓝。黄敏惠打“政绩牌”、长期勤耕基层获得肯定,而且国民党此次展现团结,“全党护一人”,相比之下民进党的李俊俋选前5个多月才被征召参选,被质疑不接地气,加上绿营地方分裂、11月底“九合一”选举惨败等因素,导致李俊俋在嘉义市惨败。
针对再次败选,民进党代理党主席陈其迈对选举结果表示尊重,称民进党会持续检讨、反省。台“立法院副院长”蔡其昌19日称,民进党已启动检讨机制,会汇整出检讨方向。但民进党“立委”何欣纯在脸书上质疑,没有大破大立,就没有大开大合,“我们的检讨到底是什么?”“中广”董事长赵少康19日称,选民觉得给民进党的教训还不够,“苏贞昌还在那里,民进党真的有检讨吗?”他批评民进党所谓检讨都是打擦边球、虚晃一招,没有真正检讨核心问题,推估台北“立委”补选,选民还是会继续教训民进党。网友纷纷留言称,“派系斗争不团结,样样涨价的民生问题,高官不愿倾听民意。选举挫败,还不倾听、检讨,台湾未来堪忧”。
《联合报》19日称,“九合一”败选后,民进党检讨小组归纳的意见多半不知所云,除了怪年轻人怕上战场,还怪抖音洗脑年轻人不投票,令人啼笑皆非。而在11月26日大败后,12月18日嘉义市长选举又败,民进党不少人担心明年1月的台北“立委”补选也可能以败选收场,即明年1月15日补选党主席上任前,民进党将面临三连败。文章称,岛内民众没有耐心等待民进党重整,“若没有自省能力,继续与民意脱节,下一个失败很快就要来临”。(张 若)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